新华通讯社主管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国际观察 | 产业 | 热点 | 市场前瞻 | 地方金融 | 专访 | 品鉴台 | 观点
首页 > 金融世界 > 特别策划 > 典当行生存调查

典当行生存调查 [《金融世界》2012年05月号 ]

“救急不救长”是典当行的生存秘诀。典当行本以民品典当为主业,目前却以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为圭臬,陶醉于“第二银行”的光环。越界服务引来其他市场主体的前后夹击,角色变化带来了“身份”纠结,这势必影响到中国典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刊记者  孙弢/文

1864年,太平军被赶走,满目疮痍的杭州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有人向“红顶商人”胡雪岩提议,将部分流动资金用于放贷。胡雪岩却拈须一笑,摆手说:“急于放贷恐风险过大。眼下战事频发,即使稍有些积蓄的人家,也会不时陷入困窘之中。急难之时常要借典当以度急难。”因此,他创立了旗下第一家典当行——公济店。

典当业给胡雪岩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此后,由于资本雄厚、信誉良好,公济店反而将典押取赎、获取当息的传统业务放在了次要位置,而以存放款项、汇兑业务为主。这一资金运作模式已初具现代典当业雏形。

“旧时的典当是朝奉(估价师)依靠压低当金,暴力剥削获取利润。而现代典当行的业务内涵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准确地说,现代典当行是提供质押和抵押贷款业务的服务型企业。”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典当行的生存状况又是怎样呢?

“第二银行”

“应该说,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而典当行作为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前述商务部行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

从为普通百姓提供生活救急的民品典当起家,历经20余年的发展,现代典当行业已经成为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第二银行”。

建国初期,被定性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典当行业曾一度消亡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大潮中。直到1987年,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华茂典当行成立后,兴办典当行的大潮迅速席卷全国。

“北京市的典当行业是1992年恢复的,第一家成立的是北京市金保典当行。当时,政府对于典当行能否持续发展下去并无把握,只是抱有试试看的态度。结果,到2005年商务部出台《典当行管理办法》时,北京市典当行已经发展到了55家,还有6家分支机构。此后,每年的增量保持在四五十家左右。”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郝凤琴向记者介绍。

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金融行业实业企业数量为5560家,同比增长5.5%。这其中,典当行业增长速度最快,2011年新设企业67户,同比增幅高达55.8%。

沉寂了20余年,重新复出的典当行为何发展如此迅猛?郝凤琴认为,原因在于“典当行业具有不能被其他行业所替代、模仿的特点”。

“典当行有自身的特色,业务范围比银行宽,除了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外,典当行还做质押。由于培养一名专业评估鉴定师的周期长、成本高,其他金融机构不会轻易介入质押业务。因此,无论是融资渠道日渐多元,还是信贷政策收紧,典当行的支柱产业——传统民品业务,几乎不受经济周期与其他行业竞争的影响。”北京华夏典当行副总经理、业务总监杨静琨指出。

“人民银行监管期间,在经营范围上,不允许典当行做不动产抵押典当。其经营范围仅局限于可动产。”广东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介绍。

原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行业后,在管理上进行了大胆的革新与突破:对典当行经营范围从可动产拓宽到不动产抵押贷款。此后,汽车、房产、有价证券抵押,甚至贷款担保、境外投融资抵押都纳入到了典当行的业务范畴之内。“可以说,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流通物品。”黎友焕表示。

“随着制度改革的推进,从典当衣服、老三件、黄金到汽车和房屋,典当行业走出了一条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道路。”郝凤琴指出。    

典当行的优势在于小而精。“典当行庙小,一家大型门店也不过千万元,因此经营灵活、快速、人性化。”杨静琨说。

去年5月的一天,一位经营服装生意的女老板急需用自己的房产进行融资。她打电话找到华夏典当行的时候,已经是周六下午5点,通过和业务部门的反复沟通,第二天上午10点,女老板就拿到了急需的一百余万元当金。

“银行主要做长期和大额的业务,手续也比较复杂,时间较长;而典当行较好地弥补了银行的不足:典当行借款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但息费高,这就注定了典当行贷款小额、短期、救急的特点。” 曾担任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的金禧典当行总经理郭金山说,从这个角度看,典当行与银行形成了客观错位的竞争互补关系。

从事典当行业20余年的全国典当行业专业委员会会长吴贤达,将来典当行“寻资”的企业分为三类:

一是企业刚成立,自身没有资产,从银行贷不到款,常常是股东或者负责人用自己的房产做融资,属于个人行为。

二是企业需要短期扩大再融资。处于这个阶段的企业,通常有自己的固定资产,申请银行贷款,时间通常是要求一年起,且审核程序复杂,这时候企业会再次、反复地选择典当行融资。

三是日常周转需要。小企业常会遇到资金链断开的情况。比如:项目前期的垫付,后期的结算不到位。这时候,他们会愿意选择用车和房来抵押(质押),把资产盘活。

“典当行‘以物换钱’的经营模式,正好解决了手中有物、贷款无门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在‘拾遗补缺’的空间中活得很好。”吴贤达认为。

对于典当行业而言,现在应该是最好的发展时期。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货币政策进入收缩周期,银行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不得不抬高门槛,卡紧贷款条件,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加迫切和艰难。

在大多数情况下,典当行的息费会“参考”银行利率上下浮动。但经营方式灵活的典当行,调整计息时间的方法其实也是变相“降价”的营销策略。

以前,典当行普遍采用计息费方式是:以月为计息费周期,当期不满5天,按5天计息;超过5天则按一个月计息,35天就将收取2个月的息费。企业一不小心就可能产生高额月息。现在,以5天为计算单位,缩短了利息周期,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还款时间。

“银行收紧信贷投放量,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不减,一部分中小企业会转向典当行来融资。”宝瑞通典当行运营官董伊指出,在货币政策调整以及典当行自身调节的共同作用下,该典当行房产质押业务与金融危机前相比上涨了30%。其中,小微企业是绝对的主力。

“政策调控、银行加息,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进一步多元化,典当行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机补充的作用就更为明显。” 郭金山这样定位典当行在货币紧缩政策下所发挥的功用。

“典当行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中国典当行的特殊定位。目前,我国典当行解决了中小企业的短期借贷难题,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郝凤琴认为。

对于典当行所发挥的辅助性融资功能,银监会监管二部的相关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亦给予肯定。“典当行的优势体现在以质押、抵押担保来防范风险,专业性突出。这个特点为典当行与银行合作提供了条件,可以通过‘软肋互补’实现银行、典当行、企业的三方共赢。”

上下求索

凭借着便捷、灵活、人性化的特点,典当行得以在快速崛起的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但随着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格局的演变——银行业务的扩张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的兴起,典当行的这一优势正在受到侵蚀。

郭金山用“受到上下夹击”来形容当下典当行的处境。

“上”,是受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冲击。“最直接的竞争来自于息费。”上海东方典当行房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表示。

典当融资的息费水平有多高?根据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中,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记者从各个典当行了解到,虽然每家典当行都有对外公开的息费标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典当物品资质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息费标准。

业内人士表示,典当更多关注当物本身的价值,当物的资质好,息费就低。同时典当人的信用记录、当款用途和还款来源也会影响息费水平。

华夏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以房地产典当为例,息费(月利率)一般为当品估价的3.2%,即综合服务费率2.7%加上利息0.5%。

宝瑞通典当行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目前息费水平为:不动产类、汽车最低为2.5%,民品为4.7%。

而同期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6.10%,即月利率0.51%。

通过数字的对比,典当行业的高息费可见一斑。

相对于商业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收费标准,典当行的息费高,是个不争的事实。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信贷部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保单质押向银行申请期限3个月,金额为10万元的贷款,只需支付利息1260元;而向典当行贷款,所交纳的利息和服务费将近7500元,是银行利息的6倍多。房产业务方面,目前,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月费率一般为2.5%〜3.8%,折合成年费率为30%以上,相当于银行贷款年利率的5倍左右。

“很多人认为,典当行的高息费会增加他们的借款成本,而且潜意识会将典当行的息费年化。事实上,这些都是误区。典当行只做短期,3〜6个月的典当业务,我们一律不要求年化,也非常忌讳年化息费的说法。”杨静琨表示。

“我们鼓励客户做短期融资,典当成本较高,短期更合适。”董伊表示,典当在融资中起到的是拾遗补缺的作用。在银行、信托等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典当可能是一个较好的出口,但典当的成本相对较高,所以融资期限1〜3个月为宜,最好不要超过6个月。

而典当行业更深层次的担忧来自于:未来与银行业务日趋同质化所带来的冲击。

“过去几年,典当行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主要原因是银行曾对一两万、十几万的贷款不屑一顾,因为做这样的贷款,从审批程序上与百万、千万的大客户贷款没有区别。

但是,随着银行向零售业转型进程的加快,银行已开始对中小企业这块曾经“弃之不管”的业务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努力。

在对温州典当行进行考察后,郭金山发觉当地的典当行正在逐渐失去竞争优势。

“事实上,银行业已经开始觉醒:其对市场细分程度也更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重视,房产抵押、汽车质押贷款业务的效率也在不断提升。”郭金山直言。

“典当行取悦客户的法宝是:手续简便、方便灵活。而从目前推出的一系列产品来看,银行在业务办理方面也逐渐具有了典当行的特点。”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韩复龄指出,随着业务的趋同化,典当行业的抵押业务势必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典当行将大约70%的资金都放在了房产抵押贷款这个业务品种上。对于这一现象,郭金山深感担忧:做民品业务相当于在“喝粥”,做房产、汽车质押等业务品种相当于在“吃肉”。如果只顾“吃肉”忘记“喝粥”,有一天金融系统发展非常成熟了,不具备利息成本优势的典当行必将在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下”,则是受到民间借贷和寄售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有时候比典当行还要便捷,如果同放款人有人际关系支撑,借款人信誉尚可的话,都可以不用抵押物,利率也可随行就市。”郭金山指出。

“以房产典当贷款为例,北京典当行大多依照《典当管理办法》把综合费率定为3.2%。与此同时,还需要办理抵押、公证等一系列手续。而有的民间借贷考虑到借款人有房产,一般资金实力都不弱,借款利率可以更低。”北京某典当行人士透露。

“现在,有些寄售行已经开始以典当的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对我们的业务有很大冲击。”上海东方典当行房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表示。

所谓寄售,是指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寄售行则通过收取佣金获利。

随后,记者走访了北京的两家寄售行,当记者向店员表达想要寄售黄金首饰的意图后,得到的答复均为“不做小件物品寄售”。但工商局的注册资料显示,寄售行经审批的经营范围均主要为“小件物品的寄售服务”。

随后,记者又以借款人的名义询问了一家寄售行,希望在短期内筹集2000多万元资金,该寄售行的负责人当即表示,“没问题,可以面谈,但要带齐全证件,且一定要将车开到或房产证拿到寄售行。”而记者查询了这家寄售行的资料却发现,该寄售行的注册资金只有300万元。

“虽然经工商部门审批的寄售行,在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不含典当’,但现在寄售行基本都在打擦边球,从事典当、甚至其他融资业务。”中国典当行业联盟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人事坦言。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开设典当公司,需先领到商务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才予以登记,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而寄售行的成立门槛则要低很多。几年前,寄售行可以是个体户也可以是公司,注册资本少则几千元多则几百万元均可。

寄售行成本低,但利润并不低。记者采访到的寄售行,贷款利息均为5分,部分寄售行的老板表示利息可以再谈。这也就意味着,从寄售行抵押贷款10000元,每个月就要支付利息500元。低门槛、高利润成为寄售行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

但在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看来,寄售行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

“按照中国库存及闲置物资总量以每年5%增幅来分析,寄售行的出现,为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增加了一个流通环节,帮助消费者承担了一部分将物品变成现金的风险。由于资本需要出口,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从而使寄售行大量出现。如果《放贷人条例》一天不出台,类似寄售行的形式还会更多涌现。”周德文说。

“曾有同行向我抱怨,现在很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都来抢我们的地盘。我告诉他们,金融机构不是抢我们的地盘,他们是在‘收复失地’。”面对城商行、村镇银行、寄售行的来势汹汹,郭金山颇为平静。

事实上,在金融业已经十分发达的国家,典当行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美国有两万多家;英国有将近一千多家;日本也有五千多家。

“可以预见的是,只要社会生活中存在典当的需求,这个行业就会长期存在。”郝凤琴认为。

“灰色”地带

2012年3月底,因与关联企业开展典当业务,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黄石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我们是一个年营业额过60亿元的民营企业,典当业务并非公司主业,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微乎其微。但万万没想到,我们苦心经营了17年的事业却因这小小的典当行而功亏一篑。”湖北联谊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宏震在庭审时感慨道。

这早已不是典当行第一次因涉嫌违规操作而引起社会关注。

在过去几年中,黎友焕牵头的课题小组跟踪调查了中国多家典当行,发现在经营范围和费率上,不少典当行都行走在“灰色地带”。

2012年4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典当纠纷。被告胡先生向北京某典当行借款175万元后未能如期偿还,被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当金及拖欠利息、综合服务费14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存在一个细节:典当行在给付当金时曾与胡先生达成协议,从175万元当金中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及综合取费5.6万元,胡先生实际得到的当金只有169.4万元。

“现行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对综合费率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综合费率超出的部分往往被典当行提前预扣,在书面协议中并未体现,以此规避政策限制。”黎友焕解释说。

在调研过程中,黎友焕发现典当行之所以不惜“顶风冒险”进行违规操作的背后,与其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过于有限有着直接的因果关联。

据了解,为了限制典当行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对整个行业造成巨大风险,《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必须在一定的资金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比例为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两倍。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那么,这家典当行所能做的最大业务量就是1亿元。

根据上海典当行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春节期间,各家典当公司的业务量均上升了10%〜15%,其中,房产典当业务的营业额高达总营业额的70%以上。“房产质押业务的额度普遍偏高,如果同时操作十几单,便有可能进入负债经营状态。”上海东方典当行房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坦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资金来源只有两个渠道:一是资本金,二是向银行借款。

“典当行目前的资金还比较单一,无非就两块:一个是自有资金,包括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滚存,另外一块就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要求就是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100%。典当行也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比较稳健地进行增资等。”杨静琨这样解释。

既然通过自有资金难以维持业务长期运作,那典当行是否可以其他渠道获得融资? 但典当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只有少部分实力较强的典当行可从银行获得贷款。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即使按自有资金1:1的比例能从商业银行贷到款的典当行,此类资金也仅占典当行自有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几,帮助不大。

另外,还有一个正规融资途径,就是通过吸纳股东、扩大股金来解决资金问题,虽然可以缓解放款资金不足,但老股东却不免担心利润旁落。“当典当行业务不多时,盲目大幅增资,实际上是处于负增长状态。”杨静琨表示,“对于典当行而言,扩股融资这种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

缺乏有效融资渠道,但业务来了又不想拒绝,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现象。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常见的典当行“非常规”融资途径大概有两种:一是向自然人或者社会借钱,有些则直接以典当行的名义向社会借钱;二是由出资人或者企业担保,将法人股东的资金或者社会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典当行。

“第一种融资的利息跟银行贷款差不多,典当行就赚个息差。”前述上海东方典当行房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说:“第二种方式无非就增加了一笔代理费,但程序也算合法。”

“其实,行业内的违规融资一直存在,几乎各地都有几家企业会选择这条路。”中国典当行业联盟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企业每个月的财务报表上,就能看出端倪。因为,企业的注册资金有限,但业务笔数、放款数额往往超过注册资金,如果企业没有增资扩股行为,那就只有非法融资了。”

“相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典当行资金的周期性特征十分明显。”杨静琨坦言。“银行12月份基本都停止了对企业的放贷,这恰好又是企业用钱的高峰期。于是,典当行成了‘应急灯’。”董伊表示。

“频繁向社会融资,无论对企业、行业还是社会,都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虽然有时候能捡个便宜,但长期来看肯定吃亏。”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韩复龄分析说:“非正常渠道融资对典当行来说,存在很多不可掌控的风险,会造成典当行资金链断裂。”

身份“疑云”

“很多人将典当行称之为‘类金融’或者‘准金融’行业,但我们自己更倾向于‘从事金融活动’这一说法。”从事典当行业近20年之久的杨静琨坦言,做典当行这行最看中的不是规模与发展速度,而是外界对典当行业“身份”的认可。

在拓宽民间融资渠道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类似“典当行就是变相高利贷”的扭曲解读依然不乏其声。“典当行业的身份界定不明,已经严重阻碍了整个行业做大、做强的步伐。”郭金山指出。

事实上,关于典当业的行业类型和典当行的机构属性,长期以来争论不断,政府对典当行的“身份认定”也几经周折。

1993年8月以前,典当行归属未定,全国共有22个不同部门批设、监管自己的典当行,其中有些省市视典当业为金融业,而大多数地区则未有明确说法。这一阶段,典当行主要业务是动产质押。

1993年8月19日,为落实同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指出: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提供临时性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典当业及典当行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金融业中最微不足道的角色——典当行,从此穿上了“金衣”。被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典当行得以将业务扩展到房产抵押等金融机构专营业务中,其性质主要以特殊借贷担保为主。

2000年8月20日,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典当业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从人民银行手中整体接管典当行。作为第二任“婆家”的国家经贸委,将典当行定性为 “特殊工商企业”。典当行将穿在身上的“金衣”又脱了下来。

虽然将典当行从金融机构中划出,但2001年正式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从限制发展转为鼓励发展不动产作为典当标的,并首次写入行业规定中。

2003年,典当行改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接管。此后,商务部修改了2001年版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重新加强了典当业入门标准和行业监管,把典当行的定性定为“特殊企业法人”。

这一语焉不详的模糊定位,为典当行的归属提供了太多的遐想空间。

“前段时间,参加一个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主题的论坛,会上所有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监管部门都出席了,却唯独没有典当行业对口的商务部。但是又有谁不知道,典当行业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呢?”对于典当行的行业归属问题,郝凤琴同样感到困惑。

从金融机构到特殊的工商企业,典当行一直致力于为融资最困难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且在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已积累了相当多经验的成熟行业,却大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和可能。

“目前,典当业按照非金融机构对待,隶属商务部(厅、局)系统管辖,这是严重的行业错位。”某地方金融办研究人士指出。典当业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行业,由非金融主管机关的商务部(厅、局)系统管辖显得“不伦不类”。并且存在很多问题:既限制了典当业市场信息获取、融资技术交流、人才队伍建设,也不利于行业监管的专业化,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本身的发展。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房产抵押业务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此举一出,坊间关于给典当行上了一道“紧箍咒”的议论声不断。引起争议的是征求意见稿中两处明显的变化:提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当户第一次典当的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6个月变为3个月”。

根据目前适用的《典当管理办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得进行抵押典当。换言之,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是可以进行抵押典当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只要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都不得作为当物。如果按此执行,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即使已经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能作为当物。“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典当行业经营范围的收紧。”郭金山指出。

在当期缩短的问题上,业内人士同样争议。“当期由6个月变为3个月,虽然可以体现出典当行业快速、便捷的特点,有利于资金流动,但当期的长短并不是由我们所决定的,主要还是看当户的实际需要。”金保典当行的一位业务主管告诉记者,“按照新规定,如果当户需要资金的时间超过3个月,就只能再次续当,这样会给客户造成不便。”

因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条款颇有微词,部分典当行业人士萌生了将典当行划归银监会或金融办监管的动议。

事实上,上海、山东、内蒙古等地金融办成立后,已明确将典当行业归口管理权转至金融办。“典当业接受金融办监管之后,上下沟通更加顺畅。”前述人士坦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地方金融管理处副处长刘小坤同样认为,典当行是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构成,典当行这种专门从事小额、短期融资的机构,应纳入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

专注于典当行发展研究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吴荷生建议,典当行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的财政优惠政策,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中。

“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典当行、信贷协会等应属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且典当业在业务上也与银行多有交叉,可以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归口到银监会或金融办管理较为合适。”有行业协会人士建议。

但业界也有不少专家对此持相反的态度。“典当业属于金融业,但因其在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的市场份额十分微弱,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将典当业纳入政府金融业范畴,既不作为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对象,而是将其列为民间金融业范畴,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适当协调。”黎友焕指出。

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培训部主任危惊涛认为,“典当行还原为金融机构的可能性不大,定位为特殊企业法人,其发展空间或许更大些。但目前的关键是,典当行要享受到工商企业的国民待遇,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归口问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国外也大多是由非金融行政部门监管典当行,监管重点在于市场准入和退出环节。”

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级调研员马婴同样认为:“典当行提供的大多业务都是类金融产品,没有金融行业许可证,不适合归并到金融行业,而应该属于中小企业范畴。”马婴进一步提醒,对于典当行业而言,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非好事。

对于典当行是否有可能重回“金融机构”行列,银监会与多位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均表示不便发表评论。

“无论归谁管理,只希望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能着眼于把行业搞活,而不是因噎废食,给行业戴上特制的‘铁锁镣铐’。”在郝凤琴看来,尽管不乏争议声,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征求意见稿的确为典当行的发展酝酿了更多的可能性。

如《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些典当行通过上市,资金规模扩大后,就不会满足于只从事小额典当业务。金额比较大的房产典当、股权典当将成为上市典当行的主流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额短期资金融通能力的增强,典当行作为中小企业‘第二银行’的特点将愈发明显。而典当行最传统的民品典当业务可能被弱化甚至是抛弃。”金保典当行总经理助理杨利认为。

但郭金山并不认同这一看法。在国外,包括银行、资本市场发展都比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现有的市场就能得到满足,典当行主要为民品典当业务,服务对象多为个人。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典当业今后发展的方向,可能要重新回归传统典当行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发展路径上。

“在‘吃肉’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喝粥’,即使有一天‘肉’真的没了,再回首,发现自己的‘粥’还有很多,照样能活下去。”郭金山说。

(实习记者孙飞对本文亦有贡献)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2019年6月号 往期回顾>>

主管/主办
新华通讯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担保业前世今生
十余年间,担保业的发展从高峰走到了低谷,要走出困境,调整监管思路是关键。


证券业“少壮派”
在中国证券业,“少壮派”高管悄然崛起。与老一代相比,受过系统教育的“少壮派”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但缺少“蛮荒”市场的磨练,风险承受能...


“少壮派”银行家
在国内,有不少年富力强的“新一代”银行家,未来可能掌舵一家商业银行,他们各具特长,决定着银行业的未来,但经验欠缺,尚需磨砺。


暗战
从拉卡拉“封杀门”,到备付金“争夺战”,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打出各自底牌,相互博弈,双方都在寻求利益平衡点,并争取竞合主动权。

[ MORE...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征订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金融信息网 - 京ICP证1201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