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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刃高收益债 [《金融世界》2012年03月号 ]

高收益债固然可以丰富固定收益品种,但其风险防控也是一大难题。

本刊记者  韩韬/文  

高收益债,顾名思义,与其他债券品种相比,收益率更高。但在国外,高收益债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垃圾债,因为这类债券主要是由信用等级较低或盈利记录较差的公司发行的,风险也是比较高的。在海外证券市场,高收益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产品。

如今,高收益债也将登陆中国。近日,由证监会债券办公室主办的高收益债券座谈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多家证券公司参会,相关办法有望在近期颁布。

会议形成了初步想法,包括:发债人为中小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管理和发行工作坚持市场化原则等。

经了解,高收益债相关办法已经拟订完毕,只等上会颁布。发行管理实行备案制,项目由主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即可,期限不限,甚至1年之内也可。

融资利器

对于高收益债的推出,监管层颇为重视。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提出,“研究探索和试点推出高收益企业债”。而事实上,他在2011年12月的两次公开讲话中,就曾表示要鼓励发展高收益债,作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创新之一。

高收益债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一直是困扰实体经济发展的难题,多年来,虽然我国一直努力通过鼓励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首席分析师范为指出,高收益债的推出,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新的可靠的途径。

不过,对于中小企业能否通过高收益债真正受益,业界也存在担忧。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营运部张陆伟认为,如果高收益债主要在交易所市场流通,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由于治理结构、税收等方面并不十分规范,可能会难以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而如果主要以私募方式定向发售,很多小企业可能根本进不到这个“圈子”。

另外,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证监会力推高收益债,也与证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几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有关。

“此前,由发改委负责审批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已经推出,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也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这一次证监会主推高收益债,不排除有与其他几家分庭抗礼的意思,而且高收益债相比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更加宽泛,不需要集合就能发,这也是几个部门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指出。

市场前景

高收益债即将推出的消息让很多人兴奋不已。

“很多券商营业部的人打来电话咨询,甚至有些人预测高收益债的推出可能会像当初的权证一样,让市场‘再疯狂一把’”。范为笑称,这两年券商日子不太好过,他们希望可以通过高收益债刺激交易量。

“但我认为他们的预期可能太过乐观,市场反应肯定不会像当初权证一样那么疯狂。”他说。

范为指出,如果比照集合债和集合票据,仍然是在机构投资者之间交易的话,高收益债券进一步推广难度也很大。

“到现在集合债和集合票据都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如果证监会能把散户吸引进来,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起来,情况可能会好一点。”范为说。

张陆伟对此也不乐观,“在前期,高收益债推出的创新意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

他说,作为债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热情不会很高。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虽然资产方允许有一定的不良率,但银行的负债是公众的储蓄,一般来说,是不允许出现任何风险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投资就会非常审慎,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比较高。

“而高收益债券一方面不具备安全性,若以私募的形式开展,流动性也会受到影响。”张陆伟表示,“保险机构投资更为谨慎,也难以在高收益债券方面投入过大。”

“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投资受到银监会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只有当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逐渐转变,或者掌握大量资金的机构有了一定投资高收益债券的额度和授权,高收益债才可能有比较大的发展。”张陆伟说。

风险困扰

对于高收益债如何界定,除了国际上通用的BBB级以下的标准外,范为表示,国内的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率会在10%以上。

张陆伟则认为,高收益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对民间借贷的替代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其收益率可能要到15%左右。

然而,与高收益相对应的,是高风险。

“高收益债的风险主要在于违约风险。”范为指出,由于国外衍生品比较丰富,很多做高收益债的机构都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把风险分散、转移、打包,通过各种方式对冲风险,但国内现在缺乏这些对冲工具。

“国内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比较缓慢,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这也应该是现在高收益债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他说。

“一方面,如果完全没有债券违约,也就不能称之为高收益债;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出现违约,中国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还难以做到风险自担,也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范为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传统的做法,就是通过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范为指出,首先,担保公司本身规模有限,能担保的额度也是有限的,这就限制了高收益债的发展规模;其次,一旦进行担保,担保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担保以后,债券收益率肯定会受到影响。

“而如果通过证监会对高收益债严格把关控制风险,又与高收益债备案发行背道而驰。”谈及此处,范为显得很无奈。

“这方面,证监会的态度是,没问题要上,有问题也要上,先推出再完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不失为一个无奈却合理的选择。”

张陆伟认为,先推出总是有好处的,让市场逐渐熟悉新的品种,并不断发展相关配套设施,但距离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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