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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为何“有口不辩” [《金融世界》2012年02月号 ]

被起诉的保险公司拒不出庭辩解,是不屑,还是不愿?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2009年5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中海枫涟北路,一辆轿车在一辆人力三轮车左侧通过的过程中,使三轮车的驾驶人方某倒地受伤。然而,因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故交通管理部门未认定当事人责任。

方某随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轿车驾驶人及其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然而,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首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来法院领取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保险公司却未来领取。

随后,法院又向保险公司邮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然而,在法院规定的时间里,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旧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海淀法院民六庭(交通法庭)副庭长李宏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海淀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宏宇说,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不应诉的情况并非个案。

“这种情况太多了!”某受访法官说道。

“法院将传票给保险公司邮寄过去,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会电话告知法院不能到庭的理由。”李宏宇说,“例如与其他法院的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到庭,或者因为诉讼标的较小而出庭成本较高不愿出庭,或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而不出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助理蔡黎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诉的情况多集中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且多与交强险有关。而她所办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中,保险公司不应诉的情况较少。

以海淀法院为例,2011年审理的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缺席的占到近30%。

据本刊记者了解,北京市东城区近五年来审理的涉及交强险的案例中,保险公司缺席率也达到了30%。

本刊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朝阳法院向100件小额交通事故案件的原、被告共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此100件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缺席率为80%。

应诉态度消极

李宏宇向本刊记者介绍了几种保险公司不应诉的表现。

第一种是,法院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不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或者保险公司派人来领取材料,但该人员没有保险公司的委托书,以致法院还要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送达,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审理。

李宏宇说,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派的可能确实是保险公司的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也是作为代理人身份出现,但法院规定的手续比较严谨,每一个案件保险公司都应当对代理人出具相关的委托授权。如果没有委托书,法院无法向该人员送达相关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述方某的案件为例,李宏宇说:“案件中的当事人死亡,属于比较重大的案件。而且当时交通队没有定当事人的责任,需要质证和答辩的还是比较多的,保险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就等于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还要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缺席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但是,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往往难以作出判断,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诉,就无法对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放弃了质证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有的保险公司会向法院邮寄答辩状或书面代理意见,主要说明同意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李宏宇说,“但是,这些意见通常都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赔,而并非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证据,基本上没有针对性,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有的保险公司就像第一个案例(方某案例)一样,既不说明理由也不提交答辩状等书面意见,就是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第三种是滥用诉权。

李宏宇说,部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到庭应诉率有考核指标,比如10个案件必须8个到庭等。然而,许多代理人在案件集中的阶段忙不过来,就采取了消极的方法来应诉,比如当庭提出不合理的鉴定申请、没有意义的举证申请等,目的在于拖延审理期限。

李熙说:“部分代理人滥用诉权的行为,降低了法院审判的工作效率,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和处罚措施,导致在限制保险公司代理人滥用诉权上的确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但是,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勇于承担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监管机构也应采取合理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应诉,限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李宏宇举例说明了这些不合理的请求:“代理人与理赔人员之前没有接触,代理人就会提出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或者提出要求核实理赔数据或是否已经赔付,然而,这些工作实际上应当在庭前完成。”

他说,还有个别保险公司本身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利用被保险人不懂法或者不敢得罪保险公司的心理,让被保险人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种种阻碍理由,而实际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险企的无奈

针对保险公司出庭率低的现象,记者采访了北京各大法院及保险公司的法律部工作人员,总结起来,有三大原因:一是应诉人员不足;二是对于应诉费用和标的额的比较考虑;三是对于诉讼预期不高。

多位受访法院法官表示,保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保险公司的应诉人员不足。

李宏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要求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当中,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李熙说:“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以提交交管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为前提。对于责任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交管部门往往也不愿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导致部分原来由交管部门调解结案的案件分流至法院处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部理赔手续也比较复杂,很多当事人为了图简单直接向法院起诉,使得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一位受访法官表示,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保险公司需要参加到诉讼当中,公司就需要在原来的人员设置方面新增人手参加诉讼,一些公司有可能还没有适应这种变化。

记者了解到,代表保险公司应诉的一般是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大型保险公司在法律部内部有分工,一些法务处理日常法律文件,一些法务专门处理开庭审理的涉诉案件。

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部法务田某对本刊记者表示,多数小型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设立法律部,而大型保险公司的法律部也只是在总部设立,对于分公司的案件无暇顾及。“好一点的保险公司最多会在市或者区设一两个人,但是到县级一般就没有了。”

蔡黎说:“个别保险公司法律部人员少,在案件比较集中的时候有可能忙不过来,于是就不在一审程序出庭应诉,而是到了二审程序再派人出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一些公司并没有设立法律部,在应诉时临时抽调人手参加诉讼,而近几年保险公司发展较为迅速,诉讼也明显增多,这些临时抽调的人员无法应对所有的诉讼,并且其法律知识相对欠缺,这对于经常处于诉讼被告地位的保险公司来说,非常不利。

然而,即使是设立了法律部的保险公司,也有许多不参加诉讼的情况,较为明显和集中的是涉及交强险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李宏宇说,由于交强险对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和限额有明确规定,一些保险公司认为,即使不去参加诉讼,法院也会在交强险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去或不去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车被撞坏了,保险公司已定损,而当事人也是按照这一金额起诉,保险公司会认为没有必要去参加诉讼。

李熙说:“《交强险条例》实施后,相对于原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移除了原商业三责险中的免赔额及免赔率。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的余地较小,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应诉意义不大,如果应诉还需支付代理费用,所以出于经济因素考虑,保险公司的应诉积极性不高。”

保监会公告称,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72.4亿元,相对于2009年的29亿亏损额,增加了43.4亿元。

“现在交强险都是赔钱的!”田某说,“这类案件法院总是倾向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是为了弥补损失,保险公司也是有成本的,要营业的,既然法院偏心,那去不去都一样。”

2011年,各法院涌现小额标的的交通事故案件,仅朝阳法院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623件,同比增加16%。其中,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交通事故案件约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30%。

这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这些小额标的案件应诉成本高,而且一般来说,判决结果倾向于对方,与其花费人力财力应付,不如任由法院判决。

正如蔡黎所说:“由于标的额较小,保险公司认为出庭应诉的成本过高。”

田某说,法官原则上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此保险公司对诉讼预期不高,也是某些保险公司不应诉的原因。“法院很倾向于判保险公司赔偿,而且聘请律师也要花钱,标的额又小,还不如让法院自己判。”

蔡黎说,有的保险公司经过初步判断,认为胜算不大,就只提交书面答辩状。“还有极个别情况,保险公司直接就说只接受判决不接受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认为出不出庭都一样,结果任由法院判就行了。”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朝阳法院通过百份问卷调查发现,理赔难是造成小额交通事故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在这类案件中,除事故相对方不配合之外,有60%的当事人曾在诉讼前申请过保险理赔,均因程序繁琐或未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而不得不到法院起诉,未申请保险理赔直接起诉的仅占18%。

朝阳法院某办案法官说:“有些保险公司设置的理赔条件苛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很难通过审核,有些程序繁多,当事人需要多次往返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当事人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

除了上述三类原因以外,还有一些细节上的因素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出庭率低。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一些保险公司办理出庭手续过于繁琐。

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总部并不在法院所在地,而办理出庭手续需要总部出具证明或签章,这些客观因素导致一些保险公司无法出庭或被迫顺延开庭日期。

此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发现,有些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具体表现为:对外公布的电话、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不符,导致通知保险公司应诉存在障碍;交强险保单上的名称填写不准确,如将“支公司”写为“分公司”;在诉讼中只是简单否定对方的请求和证据,并未就其答辩意见举出确凿的证据;多数案件在宣判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到庭,而是申请由法院邮寄判决书。

然而,保险公司方面对此有着不同的解释。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法院的送达程序有问题,因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有诉讼主体地位。

“有些当事人直接将分公司涉及的案子起诉总公司,这是不规范的。而文书送达上地址也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他说,“之前我曾遇到过文书通过EMS寄过来,地址写错,还是邮局找了好几天给送来的,这样也会浪费时间。”

不应诉之弊

“我们公司对到庭率没有要求,但一般而言,接到的诉状都应该应诉。”田某说,“如果不应诉,法院的法官有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拒赔或者惜赔的态度,对诉讼结果没有好处。其二,不及时应诉还会造成程序上的某些问题,反而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权利。而且我们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对应诉也有严格要求。”

李宏宇说,保险公司不论何种原因不到庭参加诉讼,都是对司法的不尊重,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造成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同时,保险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是对投保客户的不负责任,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这其实是对投保客户的不负责的态度。理赔金额需要公司审核,如果保险公司不来应诉,被保险人就不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使得答辩没有针对性,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利后果。这些事情如果传出去,保险公司的声誉就会受损。”李宏宇说。

不应诉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李宏宇说,实践中,个别保险公司一审时不参加诉讼,但邮寄判决后认为裁判结果对己方不利,就会提起上诉,导致案件进行二审程序。“比如保险公司已履行部分赔付义务,但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清这部分事实。”

但他表示,保险公司一般对法院判决比较认同,上诉比例不大。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不应诉给法院调解带来的困难值得注意。

朝阳法院调研结果表明,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逐年递增。但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低,导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不足两成,远低于其他民事纠纷的调解率。

东城法院近五年600件此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不足30%,远低于该院民事案件60%以上的平均调解率。

朝阳法院百份问卷调查结果表明,100件小额交通事故案件中,调撤率仅为19%,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约50%的调撤率;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5%,保险公司的上诉率为零,且均能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

而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公司的不到庭。

李宏宇说:“交通事故法院注重调解,保险公司不到庭应诉,法院连调解的机会没有。”

“在审理的过程中,保险纠纷案件相对于其他商事案件来说,其整体调解率较低。”蔡黎说,“其实如果能正常理赔,在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之前,理赔部门就会给予赔付。能走到诉讼这一步,就属于争议较大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保险条款是否交付、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她认为,在她所处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由于在宣判前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双方都有可能做出适当让步。积极参与调解,无论对于保险公司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支出或是对被保险人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都是非常有利的。

“比如一宗案件,有50%的可能法院最后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如果保险公司在参加调解时积极应对,那么可能7万或者8万就定下来了,这样对于保险公司也是减损的一种方式。”她说,“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有50%的可能拿不到10万,那么7万、8万这个数额也乐得接受。并且调解案件的诉讼费还会减半收取,节省了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但是,在实践中导致调解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对保险及《保险法》的知识缺乏了解。

蔡黎说:“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保险,但是很多人对保险的保障功能期望值过高,认为只要参加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而忽略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不应赔付的内容。”

“很多投保人根本不了解,其在投保时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由于其投保时没有告知,在真正发生保险事故后将不会得到保险金的赔付。很多保险公司忽略了:如果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发生效力。”她说,“但保险公司为了多卖保险而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由于虽然履行了该义务但没有留存书面手续,导致即使被保险人出现了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冲突一般较大,调解起来比较困难。”

“调解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权限问题。比如,总公司给分公司经理的权限是50万的金额,那么,如果涉案金额达到50万,分公司经理就需要向总公司请示。他们有可能因为怕担负责任,所以宁愿等待法院判决,也不愿承担调解带来的责任。”蔡黎说,“这样有可能会拖延审判的时间,给司法资源带来不必要的浪费。”

宜疏不宜堵

对保险公司不应诉的现象,李宏宇建议,保监会和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将保险公司的到庭率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从监管层面监督保险公司提高到庭应诉率。

此外,法院会采取与保险公司座谈或者司法建议的形式,使保险公司增强司法意识,积极履行应诉义务。

他还建议,针对各个诉讼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增加应诉人员数量并加强对应诉人员的法律培训。

“实际上,为了减少保险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案件产生的负面影响,法院一直在采取措施,为纠纷的解决创造便利条件:如将同一保险公司的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安排在同一天,保证保险公司代理人到法院一次能参加多个庭审,解决多个纠纷,节约时间;对于代理人相对固定的保险公司,法院会积极与该代理人协调开庭时间,也不是你不来我就直接缺席审理,保证其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会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负责人沟通,加强对案件的调解。从中做调解工作,争取纠纷能够比较圆满解决。”李宏宇说。

朝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配备或者聘请专门人员,尽量到庭参加诉讼,既便于法庭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化解纠纷,也利于保险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转变诉讼观念,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利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认同调解结案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以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李熙认为:“解决保险公司不愿应诉的问题,宜疏不宜堵。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合理化现有的保险理赔手续,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给予分支公司适当授权等形式,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完善交强险或类似公益险种的应诉规定,降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成本,促进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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