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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金融世界》2011年11月号 ]

  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地方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试行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
  
过渡形式
  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对改革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决心较大。
  审计署在今年6月份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中提到,“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在7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并非“自主”。所谓“自主发债”,包括四大方面: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全部自负,即完整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而“自行发债”只在于发债的“进行”程序。
  根据《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即地方政府发债,偿还方面则由中央代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认为:“由中央代还,旨在让投资者放心。自行发债是代发地方债到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这将进一步考验地方政府信用,也可以锻炼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与金融市场接触的能力。”
  对于财政部选取上海、浙江、广东、深圳作为自行发债试点,赵全厚认为,这四个地方都是证券交易中心和金融中心,并且财政能力相对较好。
  同时,为了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财政部还要求试点省(市)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地方政府需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监管层最终还是希望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经由市场化的模式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国海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陈滢称,不过,由于今年试点省市自行发债的额度仍在全年预算内,因此并没有扩大地方债的规模。但如果试点成功,明年地方债有望扩容。
  
自主发债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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