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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险六个短板 [《金融世界》2011年06月号 ]

  2010年7~8月,辽宁省鸭绿江流域连降特大暴雨,引发了丹东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大洪涝灾害,大面积农作物绝收、减产,畜禽及水产品特色养殖业遭受重创。其中,粮食因灾减产17.6万吨,经济损失达11.5亿元。而截至2010年年底,各保险公司共计赔付纯农业保险740万元,仅占当期农作物经济损失额的0.64%。

  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微小的理赔额度,不但构成了强烈的视觉反差,还因灾后银行贷款损失过大,影响了部分银行继续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的启动与发展,不但发挥了其在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为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但由于地区农业基础薄弱,“三农”情况复杂,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和银行贷款的保障能力仍相对有限。

  短板之一:缺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国家已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进行保费补贴。”但从丹东市的情况看,具有地区优势的特色种植养殖业、淡水及海水养殖业尚未被纳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地方特色农业具有高附加值、高效益等特点,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特色养殖业没有及时纳入农业保险,一旦遭受气候异常变化,特色农产品养殖户便会受到巨大损失而难以持续经营。

  短板之二:地方财政无力承担过多的政策性补贴。

  农业保险是中央强化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部分偏远基层县(市)区财力有限,及时落实补贴政策有很大难度。如仅按60%的农业保险参保率计算,2010年丹东各县(市)区财政总计需承担保费近600万元。这已是地区县级财政无法承受之重,若再将畜禽业、水产品养殖业等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内,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大,补贴资金根本无法落实。

  由于地区财政状况历来都比较紧张,农业保险参保的覆盖面越大,相应财政负担越重,这就直接制约了地区农业保险范围的有效拓展。

  短板之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这就使农业保险在经办主体、组织推进方式和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出现法律制度空缺。

  因为缺少长期稳定和可预期的清晰政策和路径支持,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经办模式五花八门,从产品设计、经费来源,到承办主体等都各不相同,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也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经营。

  短板之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农业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其经营者应以保本微利的模式进行经营,且需政府予以适当的补贴政策加以扶持。但是,我国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要靠盈利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因此,在承担这种具有政策性属性的业务时难免顾虑重重。

  此外,因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突发的自然灾害,管理技术要求比较独特,而目前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技术上还相对落后,定损理赔没有科学统一的赔偿标准,以及农业保险盈利不足等情况的存在,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短板之五:农民保险意识不强,投保意愿不高。

  很多农民习惯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政府救灾方式,怀有“天灾人祸躲不过”、“受灾有政府帮助”的心理,对农业保险认识不深,意识不到保险是防范和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同时,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勘察定损,农民对灾后能否及时、合理赔付持怀疑态度,且因部分保险条款不够科学合理,操作性不强,灾后保险理赔速度缓慢且赔付标准低,也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如种植业保险的定损标准按植株死亡率来计算,但当农作物遭灾后植株没有死亡,而减产达到5成以上时,保险却不予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短板之六:未能有效发挥其对农业贷款的风险保障作用。

  从理论上讲,农业保险不但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保障作用,还对银行农业贷款具有风险保障功能。2010年丹东特大洪灾发生后,因保险公司及时出险,为近百十户有贷款的受灾农户赔付保险金,及时化解了地区农村信用社近200万元的贷款风险,表明农业保险对银行农业贷款的保障功能已经开始显现。

  但是,由于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小,且特色种养殖业尚未纳入保险范畴,农业保险对银行农业贷款的保障功能仍微不足道。如2010年的特大洪灾,共给丹东地区农业贷款(含特色种养殖农业贷款)造成损失近1.5亿元(且有3亿元农业贷款需要做展期处理),而农业保险对银行农业贷款保障覆盖面不足1.3%,远不能适应地区农业贷款发展的需要。

(作者系丹东银监分局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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