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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案未解之症结 [《金融世界》2011年04月号 ]

 

  2011年1月26日,“蒙京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该案被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波及近3000名群众,备受社会关注。

  

“蒙京华”案详情

  2005年11月,被告陈连君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空壳公司,随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蒙京华公司。从2006年开始,陆续有群众到公安机关举报,称蒙京华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

  警方侦查发现,2005年7月~2008年12月间,陈连君等人操纵蒙京华公司、北京绿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日升德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以养殖奶牛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集中培训等形式,诱使公众投资。

  陈连君与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奶牛,购牛客户与绿海农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与日升德龙公司签订奶牛养殖租赁合同,回租期2~5年,租金为每年1600~3000元,并承诺租赁期满后以购牛客户本金价格回购奶牛,由蒙京华公司向购牛客户出具交款凭证及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据警方核实,蒙京华公司向投资人销售的奶牛达1万头之多,远远高于该公司实际存栏的4000头奶牛数量。该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运营仅靠发展新投资者勉强维持。

  主审法官称,蒙京华案中,虽然行为人所募集的资金未进入资本市场,但实质上具备了还本付息的特征,根据在案的证据,陈连君等26人正是披上买卖奶牛、出租奶牛两种合同的外衣,变相吸收了公众存款。

  陈连君的奶牛计划,实际上是让后期的人源源不断地前来投资,来弥补前期人的损失,返本返利。这种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推销奶牛投资,在没有足够的利润维护资金链的情况下,一旦没有后续的投资人参与,资金链条断裂,最后带来的结果就是广大投资者血本无归。

  

涉众型经济犯罪

  这一案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8年以来,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这些案件的涉案被害人或投资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助理曹坚表示,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各类媒体上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日益成为司法部门、其他社会管控部门乃至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动摇社会稳定、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和不稳定因素。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1月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

  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今年各部门打击的重点。

  在众多涉众经济案件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类案件尤为突出,并且近年来,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多以合法经济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这也为司法机关打击惩治带来了困难和诸多风险。

  2010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起以联合种植灵芝为名非法集资高达40多亿的南京“润在案”。为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被告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少部分款项在某县租赁了100余亩土地作为灵芝种植基地,以供投资人参观考察,并谎称投资无风险,片面夸大种植灵芝的收益。

  2011年1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陕西山川林业非法吸收6亿多元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也是以合作造林、养殖秦川牛和美系獭兔、开发铁矿等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案件频发症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是缺乏一个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一些人既想获取高额回报,又不愿承担风险,一旦犯罪分子以高回报、低风险甚至零风险为饵引诱投资,并在初期按照“承诺”给予先期“回报”后,这些人就极易上当受骗。而有的政府机构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急于引资,忽视了对“投资者”资质、信用的考察,结果被不法分子利用。

  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裴成荣认为,目前物价上涨较快,许多老百姓存在着“通胀焦虑”,但又苦于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如果有关部门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投资理财渠道,即使回报相对较低,也会吸引一部分民间资金。

  然而,一些检察院的研究人员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曹坚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千差万别,既有制度不严造成的漏洞,也有监管不严的原因,还有投资人自身片面相信高额回报产生投资冲动的原因。同时,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域,诱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原因存在一定差异。

  曹坚表示,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民间流动资本充裕,投资者投资获利的预期较强,而由于国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缺乏个性,难以满足投资需求,大量的民间资本转而涌向各种不规范的地下金融市场,埋下诸多隐患。

  正如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所指出,巨大的民间资本因正规投资渠道不多而转入地下钱庄等地下经济领域,给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犯罪以可乘之机。

  在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流动资本在规模上显然难以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然而,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面临着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这一共性问题,都有寻找体制以外的融资渠道的内在需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加速发展的融资冲动可能比东部发达地区更加强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在成为引发融资诈骗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猛增,而金融机构供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有可能求助于民间借贷。由于民间高利借贷利息高,放贷者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收益,因此参与民间高利借贷的资金规模呈快速上涨趋势,这里面潜藏的风险首先就是:非法集资和融资诈骗。

  “融资环境的艰难,使得融资者将目光转移到可帮助其申请‘无抵押贷款’或联系投资企业的中间人,而中间人的介入直接导致了其自身的不设防性或盲目性,使得融资企业轻信会得到投资,从而加快、促成了诈骗过程。”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名办案法官称。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防范这种融资诈骗?北京市朝阳法院建议,融资企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对投资公司和服务机构要进行调查确认。对于大的融资项目要聘请专业融资顾问或律师参与,事先确认对方的性质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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