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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再敲警钟 [《金融世界》2011年04月号 ]

信用卡诈骗案屡发,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迫在眉睫。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无序竞争,导致银行对于信用卡申领、POS机申办的门槛过低,且疏于实质审查。银行信用卡业务制度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管理的缺位,以及多部门间协作机制的缺乏,是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据说,信用卡的灵感来自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一位在餐馆用餐的美国商人,因忘记带钱包不得不请妻子来结账,深感难堪,而产生了发明信用卡的想法。

现在,人们去高档餐馆就餐,几乎没有人使用现金。有位美国人曾调侃说:“你可以离开你的妻子,却不能离开你的信用卡。”

自信用卡开始在中国面市以来,发展令人瞩目。Visa国际组织曾在2003年判断,根据其对京沪穗深四地目标人群的消费理财行为的调研结果,中国已成为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

中国银监会最近披露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达2.7万亿元。

然而,中国信用卡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问题。

2011年1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表示,中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采取了种种措施,力图改善信用卡用卡环境、规范信用卡市场,然而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多发的金融犯罪之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孙超对记者透露,自2004年以来,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此类案件309件,其中,2010年为119件,超越故意伤害案件,成为仅次于盗窃案件的第二大高发刑事案件。

近日,几起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相继曝光,再一次为监管者、各大银行以及持卡者敲响警钟。

疏于管理的POS机

2007年至2009年间,一名男子在短短两年时间内,通过伪造申办资料,先后向10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350余张,共计骗取人民币1049万余元。该案涉及众多银行,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9年7月21日,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连莲报案,称圣骐祺公司总经理王争使用多人信用卡消费套现或直接取现,令银行损失严重。而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正是两年前为王争所在的圣骐祺公司发放POS机终端的安装方。由此,这起信用卡诈骗案终于浮出水面。

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王争如何利用信用卡骗取千万资金而不被发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车明珠,向本刊记者介绍案件情况时称,王争首先通过搜集大量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证明文件申办信用卡,继而利用银行制度漏洞冒充申办人对信用卡激活使用,其后,采用多种途径消费套取现金,并且以循环信用的方式,用骗得的赃款支付最低还款额,使欠款事实得以长期维持而不被发现。

“他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套取现金。第一种是直接取现。第二种是用信用卡去商场和黄金门市购买金条,之后再把金条卖回门市。第三种是去商场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如笔记本电脑等,将商品抵押在典当行。第四种是安装POS机刷卡套现,即使用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金额转入公司账户后再用公司的现金支票取现。由于害怕频繁使用一台POS机刷卡套现被银行发现,王争又注册了华中港骐公司,并申请安装POS机。”车明珠称。

对于还款期将至或已至的信用卡,王争先用其他卡还清“最低还款额”,再通过POS机刷卡透支,向其他卡还款。“这种操作不仅可以保证欠款事实不被发现,而且能够使信用卡信用额度不断提升,还款期限不断延长,借款数额逐渐增加。”车明珠称。

虽然王争的诈骗行为是通过其所在圣骐祺公司的POS机安装方,即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而被发现,然而,记者多方打探得知,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发现王争诈骗行为的第一“人”。

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早在2009年初,交通银行就已经发现王争涉嫌信用卡诈骗。随后,王争书写了情况说明,承认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列明了自己所用的诈骗手段。但是,交通银行并未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也未按照规定上报银监会,而是私下与王争达成还款协议,为减少银行损失,在明知王争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情况下,向圣骐祺公司的收单行中信银行发出调单类查询书,通过退单程序将资金由中信银行转回交通银行。

在这一案件中,对POS机疏于管理,尤为引人注意。

银行为授信商户开通的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职能的同时,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套现的工具。虽然银行与商户之间签有特约商户受理业务协议书,对商户亦做了诸多限制,各银行在为授信商户设立和开通POS机前后均有规范的操作流程要求和监管措施,但在执行中并未落到实处,而且银行在辨别申办POS机的特约商户是否存在高风险行为时,表现出较弱的识别能力。

车明珠告诉本刊记者:“王争所办理的信用卡全部都在其公司名下的POS机消费套现,而信用卡的发卡行、负责POS机业务的银联和收款行对上述异常交易并未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导致损失持续蔓延。”

此外,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无序竞争,导致银行对于信用卡申领、POS机申办的门槛过低,且疏于实质审查。

“一家商户只需持有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证明等手续即可申请一台POS机,且银行只是对上述手续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对于该公司是否实际经营,经营状况如何,银行却疏于考察、核实。”车明珠说。

车明珠认为,目前在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信用卡消费扣率返点收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出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各银行追求尽量多发信用卡,尽量多装自己的POS机,这直接导致信用卡申领与POS机安装的门槛越来越低,各方面的资格审查难以落到实处,逐渐形式化、无效化。

为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相关部门提出了五点建议。

其一,严格POS机具的设立和开通条件,落实申领者经营主体资质的核实机制,整合多方力量加强对授信商户的监管。

其二,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的准入和监管,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按照资信状况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

其三,在开通POS机业务后,银行应落实对特约商户的监督管理,切实强化信用卡套现风险的防范责任。

其四,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对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商户收单资格。

其五,相关工商行政部门对于为刷卡套现而成立的空壳公司,一经发现,亦应立即取缔。

无人监管的推广员

就在王争信用卡诈骗案判决后一个月,2011年1月2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推广员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2008年年初,23岁的卢某在一次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发现信用卡推广员几乎无人监管,有机可趁,于是辞去工作,开始谋划骗局。

本刊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卢某首先通过在网上购买许多他人简历,来获取他人重要个人信息,继而用身份证号码到社保网站查出他人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用简历上的照片去伪造假身份证和假工作证。

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卢某在网上搜索招聘兼职信用卡推广员的消息,应聘成功后,他得到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卢某假冒他人将申请表填好,随即连同准备的假证复印件交到银行。一旦信用卡成功申领,他就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称银行卡没有收到,要求银行办理挂失并补发新卡,同时要求将新卡邮寄到其指定地址。拿到信用卡后,卢某通过电话开通信用卡,继而刷卡套现。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被告人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因为获取了他人的重要个人信息,但是银行对信用卡推广人员缺少监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宣干部孙超认为,部分银行为抢滩信用卡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放松了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必要审核。

在该院近5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72%的被告人为无业,其中部分被告缺乏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必要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虚假的工作、收入、房产等证明材料。由于部分银行的发卡审核工作尚停留在形式层面,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实质审核,使得虚假的证明材料得以蒙混过关。

另外,部分银行通过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该院近5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发现35名被告人同时持有5至10张信用卡,9名被告人同时持有10张以上信用卡,还有些被告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存在恶意透支、拖延还款等不良记录,使得一人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以卡养卡”的情况屡见不鲜。

“不靠谱”的电话挂失

冒用他人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修改信用卡信息,并冒领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去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发现是由于两名律师的报案。这两名律师早已拨打广东发展银行客服电话并通过人工服务将账户注销,然而两名被告却冒用他人身份,电话联系广东发展银行客服,谎称信用卡遗失申领新卡,并在电话中对他们办理信用卡登记的关键信息予以修改后,使用收到的新卡进行刷卡套现。

在接受采访时,该案的主审法官张鹏向本刊记者透露了北京市海淀法院向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发出的司法建议的部分内容。据了解,法院主要建议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进行两个方面的整改:一是细化客户信息核查内容,设置多渠道客户信息确认机制;二是强化信用卡应急处置和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机制。

张鹏说,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即通过了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客户身份核查,这反映出该银行客户身份核实的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在通过电话核实客户信息时应有所侧重。

如涉及信用卡挂失等紧急情况,要求客户提供基本信息资料即可。如涉及修改客户登记资料或申领新卡等情况,应尽可能完整地询问客户信息细节,增加对客户办理信用卡登记时记录的个性化问题的询问,并增加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冒用他人身份的不法分子仅凭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便修改客户关键身份资料的情况。

与此同时,应拓宽信息核查渠道,在电话核对信息的同时,可要求客户通过手机短信和邮箱对信息清单加以确认,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身份核查的真实准确性。

另外,本案中存在持卡人通过人工注销信用卡后注销指令迟滞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信用卡被冒用套现损失的扩大,这反映出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在信用卡挂失、注销管理等业务的应急反应机制有待加强。因此,建议该银行确保持卡人的挂失、注销请求即时生效,并就接到挂失、注销请求后明显迟延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持卡人提出挂失请求并生效后,可考虑向持卡人发送短信提示,提示内容中可融入特定的身份识别码,并将此编码作为办理信用卡注销和申领新卡的参照依据。

反思与警示

上述三个案件中,被告人向各商业银行虚假申请信用卡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7年至2009年。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皖对本刊记者解释说,这段时间正是各商业银行“跑马圈地”,重数量不重质量,表现最明显的时期,也是信用卡代办公司和套现公司最猖獗的时期。

“为大量争取客户,提高批核率,银行自身放松了风险防控,客户经理为了多完成任务赚取佣金,对于疑似欺诈申请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都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田小皖称。

“在2008年底金融危机之后,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一下子显现出来:进件量持续下降、交易额下降、欠款人找不到、不良率持续上升……这也迫使各商业银行自2008年底,开始重视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和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使用一系列数据模型和更为先进的手段来预防欺诈申请。同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信用卡代办公司、套现公司的大力打击,可以说信用卡的用卡环境在初步好转。”田小皖说。

但是,正如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相关人员所说,随着银行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多,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这也对中国的信用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位受访者对本刊记者表示,银行信用卡业务上制度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管理上的缺位,以及多部门间协作机制的缺乏,是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几位嫌疑人的资信状况其实并不好。在这种情形下居然还可以申请到几十张信用卡,这只能说明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成赫在接受采访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王旸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些案件情况来看,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发卡行没有依法严格执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以王争的案件为例,如果银行能够依法严格进行资信审核,王争利用伪造资料在10家银行办理350余张信用卡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二,发卡行没有依法严格遵守授信额度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如果制度得到严格遵守,王争以循环信用方式恶意透支1049万余元,诈骗银行款项394万元的情况就难以发生。

廉成赫告诉本刊记者,在上述信用卡类诈骗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为无业,其中部分被告缺乏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必要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件或经济能力证明材料。如果能从实体上严把发卡关,并且有良好的监控体系,便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银行还是被告人其实都是受害者。银行损失的是财富,而被告人损失的是自由。我们不能一味要求持卡人自律,作为发卡行也有义务从外部对持卡人进行监督。”廉成赫说。

此外,若各家银行之间能够将在本行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为高风险商户的名单及时与其他银行进行信息共享,有些诈骗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廉成赫说:“正是由于这些银行之间信息不够畅通,才导致不法分子在一家银行‘失手’后,依然可以无后顾之忧地将黑手伸向了另一家银行。”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在各银行间建立持卡人信用风险评价信息平台,使恶意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有效地被社会公众,尤其是资信审核人员了解。同时,各银行执行风险上报制度,对发现的非法套现情况,应按照监管要求上报所属银监局,保障信息通畅,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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