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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黄光裕 [《金融世界》2011年04月号 ]

 
  一度闹得沸反盈天的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终于以黄光裕、陈晓两大阵营之间的和解而暂告一段落,但黄光裕内幕交易所引发的风波却才刚刚开始,呈现蔓延的态势。
  据本刊记者了解,近日,在全国各地,有关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呼声愈演愈烈。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均开始主动受理因黄光裕内幕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投资者投诉。
  截至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正式受理了两起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负责代理这两起索赔案件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记者透露,两起诉讼的索赔金额分别为99万余元和3.4万余元。
  “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投资者集体索赔第一案。黄光裕民事索赔案件的立案具有标志性意义,这意味着内幕交易者在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将面临高额赔付。”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遭遇“集体追讨”
  由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两份起诉书中,记者看到,当事人李先生于2007年6月13日起,以每股10.39元的价格,先后分514次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的股票13109142股,卖出1242883股,总计损失99万余元。
  另一位当事人周先生,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的价格,购买中关村股票13100股,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的价格,再次购买中关村股票34400股,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共损失34688元。
  投资者卖出手中所持股份属于自发、自主的投资行为,他们的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间存在哪些必然关联?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作为投资者向黄光裕进行民事索赔有3个必要条件:即确认投资者资质;投资者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本应获得更多利益而没有得利。
  “两名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认为,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黄光裕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包括相应利息、印花税,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非法获利始末
  周、李二人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间是否确如张远忠所言属于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需要回顾黄光裕通过操作股票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手法和过程。
  2006年7月,黄光裕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股29.58%。收购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在此过程中黄光裕分两次进行交易。
  第一次是2007年4月27日~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拟将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9月28日间,在拟以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光裕决定并指令杜鹃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期间,中关村原董事长许钟民(系黄光裕潮汕同乡),在明知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指令调拨资金,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
  于2007年8月13日~9月28日期间累计购入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这9021万余元虽不计入黄的账面收益,但许作为内幕交易从犯的罪名已经认定,在此期间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同时对许发起民事诉讼。”张远忠解释说。
  
三类投资者可要求索赔
  “此次内幕交易中的敏感信息为‘利多消息’,在内幕交易中受损害的投资者,有三种情形。”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认为,一种是在敏感信息产生前购进,在敏感信息期间,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卖出;另一种是在敏感信息期间购进,在敏感信息期间卖出;第三种是在敏感信息期间购进,在敏感信息后卖出。
  “具体到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中关村内幕交易的实施日应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7日。信息敏感期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7日。”郑名伟表示。
  因此,可以索赔的投资者有3种:其一,在2007年4月27日之前买进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在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7日,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的,可以索赔;其二,在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又卖出的投资者;其三,2007年4月27日~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在2008年5月7日后卖出的投资者。
  周、李二人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
  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介绍,根据投资人卖出股票时间段的不同,受偿额度也会有所区别。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2007年4月27日~6月27日这段时间内,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获利额为348万元,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受偿额相对较低。而在2007年8月13日~9月28日这个时间段内,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收益额为3.06亿元,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获得赔偿额相对较高”,付明德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不仅是中小投资者,在此内幕交易期间曾购入中关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也密切关注这起诉讼案件的进展。
  “如果时机成熟,愿意搭上‘索赔’这辆‘顺风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机构负责人表示。
     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件所引发的民事索赔纠纷,黄光裕的代理律师作何反应?他们是否认可以上多位律师的说法?
  “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有两类,你所提到的民事索赔案件是由黄光裕的民事诉讼律师负责。我所认识的黄光裕,是个话非常少,通常经过深思熟虑才会开口的人。所以他几乎不会对刑事诉讼律师透露任何关于民事诉讼的想法。”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
  按照这位知情人士的指引,记者随后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联系,但由于黄已更换民事诉讼方面的代理律师,截至发稿,记者始终未能直接联系到这位代理律师。
  “这两起民事索赔案如果胜诉,将有示范作用,对在国内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警示。”业内人士认为。
  
赔多少?差价计算法说了算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黄光裕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黄光裕内幕内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很大争议。但不少投资者对于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执行赔付问题存在担心。
  “由于内幕交易直接损害了同一时间进行反向交易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事实非常清楚,相信不会出现太多争论。争论的焦点应该在于索赔金额多少这一点上。”张远忠认为。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是证券市场的新型案件,此类案件如何界定受损投资者,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规定相应的认定办法与计算标准,目前没有司法判例可供参考。”郑名伟表示。
  记者了解到,通常来说,我国学者均认为应采用差价计算法,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利息、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应一并计入其中,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内幕交易案,也是采用差价计算法,即用信息公告后某几个连续交易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投资者的卖出价差额来确定损失。
  
不会“赢了官司输了钱”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关村股份内幕交易实施期间的利益受损投资者人数超过13万名。仅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就已受理了约20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索赔的诉讼。
  这也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由于黄光裕案影响巨大,一旦提起民事索赔的投资人,实际损失之和超过黄光裕等人的违法所得,该如何处理?
  毕竟,以往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实践案例十分有限,在实践中更是未出现过索赔额累计超过违法所得的情况。
  对此,张远忠认为,损失赔偿应限制在被告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如果损失的计算只是把所有与内幕交易人同时从事相反交易的原告损失加在一起,那么损失将远远超过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因为可以预计在内幕交易发生的同时,必然也有其他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同方向的交易而获得利益,但他们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此,将损失赔偿限制在被告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更为妥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内幕交易人的不当得利为限度。具体到本案,也就是以黄光裕等人的账面收益额3.09亿元为限。”
  在北京市高法判决罚没黄光裕8亿元财产之后,个人投资者普遍关心黄是否还有多余的可变现的资产来偿还投资者的索赔?是否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依据我国法律民事赔偿优先行政及刑事罚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已扣押了黄光裕利用他人账户购买的1亿多股的中关村股票。”郑名伟表示,按照近日中关村算数平均股价近8.5元算,将近9亿元。
  如法院判决民事赔偿,查扣的股票已经足够偿付投资者的索赔,因此投资者不用担心得不到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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