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主管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国际观察 | 产业 | 热点 | 市场前瞻 | 地方金融 | 专访 | 品鉴台 | 观点
首页 > 金融世界 > 调查 > 恼人的结构性产品

恼人的结构性产品 [《金融世界》2011年04月号 ]

 

“馅饼”还是“圈套”?
  “在该理财产品购买过程中,中信银行未履行法定的客户评估义务,导致本不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的高女士错误购买;在理财资金运作过程中,中信银行亦存在募集资金不实、未进行信息披露等多处违约行为,并造成了损失。”
  “理财经理在销售时对于收益率的口头承诺属于个人行为,与中信银行无关,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并不存在过失。”
  2010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原告高女士的委托律师与被告中信银行的辩护律师就该行推出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蓝筹计划2号”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展开了激烈的庭辩。
  在原告高女士看来,中信银行销售人员前后不一致的“大变脸”,绝对堪称一出现实版“白马非马”的诡辩剧。
  “这事真是别提了。”想起当初购买中信银行推出的“蓝筹计划2号”理财产品的经历,当事人高女士无奈的对本刊记者谈起当时的经历。
  2007年12月21日,高女士和朋友来到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本打算购买一只五年期国债的她们,刚一走进银行大门,便感觉到当天的气氛有些不同于以往。“平时去办业务,排队拿号的最多也就十几个人。那天,大厅里到处都是人,大家前呼后拥的,围在一张不大的桌子旁边咨询着什么事。”高女士回忆说。
  就在不解之时,一位西装笔挺的理财经理走上前来和高女士攀谈起来。“我们之前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蓝筹计划1号’,客户反响很不错,今天又推出了‘蓝筹计划2号’,这次的募集金额是20亿元,是‘蓝筹计划1号’的4倍,大家购买特别踊跃,已经快要超募了。”这位经理边说边将一张该款理财产品的宣传彩页递到高女士手中。
  
爱“忽悠”的理财经理
  “新股直打获得的收益是基础收益,我们这款产品是用新股来打底,在大盘上涨的时候可以获取超额收益。”听说高女士曾经购买过类似的产品,接待高女士的理财经理顿时来了劲头儿。
  “‘用新股打底’这个说法我也是第一次听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记者与中心副主任王增武谈起高女士的案例。“现在理财产品的名目很多,造出各种各样的新名词,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宣传的效果和力度。”王增武笑言。
  “这个产品到底能不能保本呢?我们也不指望赚太多,只要比银行定期存款多点就成。”高女士半信半疑地询问道。
  “肯定能,最差的收益也得10%。您想想这款产品的手续费计提是1.5%,一般的理财产品只有0.7%~0.8%,如果不赚钱,谁肯花那么多的手续费买这款产品呢。而且这是银行自己设计的理财产品,银行要是把咱老百姓的钱都赔了,还能再办吗?”听到理财经理这番话,高女士和朋友顿觉安心不少。
  “从咨询到最后购买也就二十多分钟的事,因为当时认购的人实在太多了。”当时火爆销售的场面,让高女士和友人几乎来不及细想,就购买了这款产品编号为P07C80101的“蓝筹计划2号”。产品为期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购买总金额共计86万元。
  在实地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银行理财业务人员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都多少存在着刻意淡化风险的情况。
  在位于北京惠新西街附近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签订的书面合同上会对本金、收益的风险有明确告知,但对于具体如何计算相应金额,却始终没有给予记者明确的回答。
  “许多客户对于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哪一类并不十分清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只关心理财产品是否属于“保本型”,只要得到工作人员“保本”的口头承诺就放心了。
  在前述这家国有银行的网点,一位老年客户告诉记者,他购买产品时主要还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介绍,而对于所签合同并不会细看。
  
不靠谱的“收益率”
  “预期最高收益率”、“参考利率”……这些银行理财产品所承诺的收益率名称总是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在高女士家中,记者见到了当时其购买产品时,银行给她的宣传彩页(含购买必读)。“分享财富盛宴”、“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几行大字格外醒目。
  “采用CPPI策略”、“积累安全垫”,在高女士心中,这些看不懂的名词似乎给她吃下一颗“定心丸”。 但没想到,第一个月的净值公布时,高女士和朋友全都傻了眼。“不但没有承诺中的超额收益,反而凭白跌了10%。我看了一下那个月的大盘,股指也没跌10%那么多啊!”高女士说。
  “36%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带有误导色彩,银行的宣传只是更多披露了盈利状况,对风险披露解释不够。”高女士的委托律师张远忠认为。
  招商银行一款名为“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的产品,也由于难以实现其所承诺的预期收益率而被投资者诟病,这支“金选双赢”与高女士所购买的“蓝筹计划2号”同属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据记者了解,这款“金选双赢”理财计划推出时,宣传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10%~50%。但“金选双赢”理财计划发行两个月后即现亏损,此后就一直挣扎在“泥潭”里。有投资者甚至指责,该产品是“重仓遇深跌,空仓迎飙涨”。
  
“暗箱操作”的持仓
  “蓝筹计划2号”究竟购买了哪些股票,持仓情况如何,这些关键信息在中信银行给高女士寄出的公示单中完全没有被涉及。“只看到净值在下跌,可为什么下跌,我们完全不知道。”高女士质疑说,“没有投资策略公告,我们的知情权莫名其妙地被剥夺了。”
  2008年年初,股市一路飘红,可“蓝筹计划2号”净值的上涨却很缓慢。“上涨也只有零点几个百分点,可只要大盘一跌,那跳水的速度别提多快了,一个月就能跌下去5%,把前几个月累计的增幅全都跌回去了。”高女士回忆说。
  在购买产品一年之后,高女士终于在中信银行的官方网站看到了“蓝筹计划2号”的年报。而令她怎么都不敢相信的是,报表中赫然显示:“蓝筹计划2号”的持仓比例中竟有70%为货币基金。“我查了资料,货币基金就是现金,也就是说,募集的20亿元中竟然有70%没有用于投资,而是以现金的方式放在基金团队手中,这叫什么投资啊?”高女士说。
  买股票,可以时刻关注股价变化;买基金,可以每日实时查询净值,但银行理财产品却不是这样。投资人朱女士曾购买过一家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朱女士告诉记者,购买时她只知道这款产品的投资标的是海外农产品期货,别的什么也不清楚,在这家外资银行的官方网站上也查不到任何关于这款产品的信息。
  “第一年分红时,是银行主动告诉我收益为9%的,以后就没有再分过红。”直到第二年产品到期时,朱女士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才知道这款产品的最终收益率为零。
  “银行的许多理财产品类似于基金产品,但却不像基金那样每日公布净值,赎回结算的时候也不像基金产品那么明确,总让投资者有暗箱操作的感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这类理财产品的建仓期大多在2008年初股指大幅攀升时,建仓成本非常高。但运行期刚好与金融危机并行,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市场波动,造成很多理财产品收益不佳甚至亏损。”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说。
  “结构性产品设计的初衷是,投资固定收益产品的部分保证投资者的本金或一定比例的最低收益,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部分目的在于博取更高收益,预期能达到比普通的货币市场和债券类产品更高的收益率。”王增武解释说。除了大盘的欠佳表现以外,从设计角度而言,这些零、负收益产品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瑕疵。“没有设计相应的止损条款,没有任何保障机制,银行只是充当产品资金募集人与信托资金托管人的角色,是这类产品的特征。”王增武指出。
  
被剥夺的知情权
  “在中信银行官网‘蓝筹计划2号’的产品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该产品在2008年3月进行了投资方向、范围的变更,可变更时我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书面文件。”高女士认为,银行剥夺了她的知情权,让她失去了本可以赎回资金的选择权,错过了再投资的机会。
  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中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对此,中信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说,其行为和中国银监会《指引》里所说的“变更”应该有区别。“我们只是增加了、调整了几个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为了产品的收益更好,使它风险更低。调整的投资品种是国债、政策性的金融债和企业债等,是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属于低风险产品,不改变原有产品的风险级别。”工作人员表示。
  无独有偶,2007年8月,投资人陈先生斥资200万元人民币在光大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当时理财经理极力推荐说这是一款“双保险”的理财产品。我就买了,2007年年底的时候略有盈余,当时我想出货套现,没想到银行却告诉我,这个理财产品要一年后才能赎回。”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购买这款产品的过程,“但购买过程中理财经理根本没有告诉我需要一年后才能套现。直到2008年9月赎回时,200万缩水变成了117万。”
  “整个购买过程也就不过10分钟,填了一张协议书,但是协议书上并未写明要一年后才能赎回,更没有写明这款产品投资的是高风险的股票。”于是,愤怒的陈先生找到银行理论。对此,光大银行解释说,陈先生所签订的协议书上写明详见“产品说明”。“但是我当时连产品说明的影子都没见过。”陈先生无奈地叹着气说到。杨小姐的投资遭遇与高女士和陈先生如出一辙。去年,杨小姐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出现亏损,银行方面表示可以帮杨小姐“直接对接并转移到其它理财产品”。
  “但是银行在产品转移的时候,故意选择了结算净值比较低的一款给了我,而且事前完全没有通知我。”杨小姐告诉记者。“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产品转移,我就亏损了9000元。我发现之后找到银行理论,起先银行是百般狡辩,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们投资者身上。后来虽然认错了却不肯赔钱,居然跟我说,“我们银行有一些餐饮优惠券,我们找2000元的优惠券给你吧。”对于银行想出的解决方式,杨小姐哭笑不得。
  
无可奈何的“扯皮”
  最终,忍无可忍的高女士开始和中信银行进行第一次交涉。“一年的牛市,你们都投资了什么?”几经周折,高女士联系到了这款理财产品的专家团队,讨要个说法。“我们会严格按照宏观经济的数据,结合基本面、政策面进行投资策略的调整。您要相信我们的专家团队。”虽然这番沟通并未获得任何有意义的答复,但既然已经买了产品,高女士只好耐着性子、抱着最后的希望继续等待。
  一年后,高女士的希望彻底化为泡影。2010年1月11日,“蓝筹计划2号”以亏损4.51%的业绩惨淡收场。“这只是账面损失,实际损失远不止这些。如果当时没有买这款理财产品,而是购买国债,哪怕是办理定期存款,都会比现在的收益高上不知多少倍。”投资的损失令高女士难以释怀。
  “我们只赔了4.51%,比很多赔了30%的要好很多了。”愤怒的高女士找到中信银行安贞支行进行交涉,没想到理财团队工作人员却这样回复道。“可你们当时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地写明‘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的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实现资产的最大限度增值’。这句话怎么解释?难道合同签了也白签吗?”面对高女士的质问,银行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始终不进行正面解释。
  
“绑架”消费者的“风险提示”
  “购买这款产品完全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工作人员拿着产品宣传彩页告诉我这款产品是专家理财,能让我的钱保值增值。”高女士认为,中信银行这款产品的宣传彩页有违反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嫌疑,存在夸大误导成分。
  但中信银行的辩方律师则表示,“高女士当时抄录过风险提示,对相关风险有认知,而且高女士操作过股票,股票有可能亏损,而投资于股票的理财产品也由市场的表现决定收益。”
  而对于风险提示的签订过程,高女士有着不同的说法。“当时销售人员告诉我签订风险提示只是走形式,是中国银监会要求的。”想到上次新股直打的时候也签过这句话,高女士虽然犹豫了一下,但还是签了字。
  “签上了这行字,就算以后产品真的出现亏损了,也没我们银行什么责任了。”一位与记者相识的国有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坦言。“如果消费者是在不清楚利害关系的情况才签下的承诺,也能作数吗?”“那我们不管,这上面白纸黑字的写着本人愿意承担风险。说的已经这么明确了,他们还能不知道这款产品是有风险的?难道消费者是傻子不成?”该理财经理振振有词地反问道。
  高女士并不知道,正是银行理财经理口中“装样子”的签字,使得她在日后的维权道路上处处陷入被动的境地。“您签了承诺书没有?合同是您签的吗?”在听到高女士肯定的答复后,北京市银监局信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银行内部运作,据此退回了高女士递交的信访信。
  
“走过场”的风险测试
  2010年8月,高女士致信中国银监会要求其复查“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产品是否存在违规行为。10月16日,中国银监会北京银监局的书面回复函称:“关于风险评估问题,经调阅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留存的‘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销售档案,未见有双方签字的客户评估意见。”
  但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对此,中信银行在递交法院的答辩状中回应说,“在本案中,答辩人(中信银行)没有采用书面评估的形式。但根据被答辩人以往的理财经历、签约时与银行的交流,以及对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并最后签约的事实可以证明,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对被答辩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开展了评估工作,并足以让答辩人确认被答辩人是成熟、理性和合格的投资者从而与其签署《协议书》。”
  “高女士此前确实购买过‘中信理财之新股支支打1号’,但中信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黄色级别)。而“蓝筹计划2号”的评级为黑色级别,是中信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最高级别。两者不具可比性。中信银行未按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通知》对高女士进行风险评估,属于违规行为。”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
  “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通知》是根据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而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不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指控,中信银行在庭辩时回应说。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中国银监会下发的这一纸《通知》,对于银行的约束作用的确并不明显。在位于北京双井附近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记者来到银行柜台前,表示希望购买一些投资回报较高的理财产品。“现在只有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回报比较高”。工作人员淡淡地回答说。
  为了解银行风险提示工作是否充分,记者假称自己只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手头钱不多,也没有什么投资经验,是否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型基金。“没问题,带好相关证件来开户就行了。”工作人员头也没抬地答复说。随后,记者向该银行网点的大堂经理询问购买理财产品前是否需要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时,这位经理表示“填是要填的,不过也无所谓,就算做下来有些高风险的产品不一定适合你买,但如果你就是想要买的话,我们总不能拦着你吧”。
  
买者自负VS卖者有责
  “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监管部门总是反复强调买者自负,但卖者有责这一点体现在哪儿?”几位投资者在与记者交流时不约而同地提到“卖者有责”这一点。
  “银行与基金、证券投资机构是不一样的。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如果你买股票,证监会告诉你的只有一句话:‘买者自负’。如果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了‘买者自负’以外还应该有第二个词,就是‘卖者有责’。”郭田勇认为,“银行是公共服务的窗口,理应对卖者的责任强调得更多一点,它不应该像基金那样出现‘零收益’、‘负收益’的情况。”
  “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是风险规避者,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商业银行首先要抓住绝大多数。”郭田勇认为,从投资角度来讲,银行重要的优势并不在于高风险类的投资产品上,理财产品的主体部分一定是要稳字当头。
  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纠纷不断,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认为,这反映出投资者对银行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进而导致心理落差过大。同时,监管机构对产品的监管较为滞后,直接致一些银行铤而走险。某业内人士透露,个别银行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已经出现投资标的不明确、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变相圈钱揽储等行为,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2019年6月号 往期回顾>>

主管/主办
新华通讯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私人银行“离职潮”
国内私人银行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调节利益分配,解决“高层分”与“基层合”的矛盾。


商业银行谋变
面对转型压力,大型银行将综合性、国际化作为发展战略;中小银行则向特色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商业保理“初长成”
作为银行保理的重要补充,商业保理潜力巨大,但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制约。


谁为暴雨买单
大雨过后,保险公司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放弃了一些自身利益,在社会责任与市场行为之间,险企也在纠结。

[ MORE...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征订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金融信息网 - 京ICP证1201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