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宣告了美国信用评级体系的失败。
为什么发源于美国具有百年历史的信用评级会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掘墓人?为什么信用评级会使国家陷入重重危机?
迄今为止,人们对引发这场史无前例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更多地关注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等相关因素,甚至怪罪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泛滥和评级机构与投资银行的利益勾结。然而,引发危机的真正原因还没有找到。
从根本上说,此次危机是高度社会化的信用关系与落后的信用评级体系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美国信用评级业创立于1909年,以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家评级机构第一批“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为标志,美国信用评级体系开始形成。
美国政府把信用评级机构归于新闻媒体类,允许其自行发布评级信息,投资人可选择使用,鼓励评级机构进行充分竞争,政府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也很宽松。长期以来,美国评级模式被视为权威、公正的象征和推广的典范,但金融危机后,我们有理由对美国评级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使其经验教训成为人类避免再遭危机之害的宝贵财富。
没有国家信用评级体系
信用社会化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评级体系做保障,评级业是一个履行国家对社会信用实施管理职能的特殊行业,评级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社会公共责任。评级标准应能真正反映信用风险运行的内在联系,从技术层面保证评级信息的可靠性。因为评级机构的履责行为直接关系国家信用体系安全,所以政府必须对其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然而,美国评级体系并没有在以上三个方面形成制度保障,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把评级机构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定位并进行管理,由机构在自身与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和选择。市场竞争法则使评级机构首先要保证自己能生存下去,由评级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最终导致的是信用级别和价格竞争。
作为国家评级体系主体的评级机构的公共责任缺乏体制保障,是美国评级模式最大的缺陷。同样由于体制原因,使评级机构从根本上失去了推动评级标准和技术进步的原动力,失去了为市场提供正确评级信息的能力。
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指导下,美国政府认为充分市场竞争可以起到机构自律和自我完善的作用,因此在长达百年的评级发展过程中,美国没有形成有效的评级业监管体系,只是在金融危机后才开始反思监管问题。
背叛国家与公众利益
实际上,美国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并没有与监管同步,也是导致其评级机构违背道德与信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9月29日美国总统签署《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之前,该国没有任何相关的评级监管法律。该法案旨在通过提高评级质量,强化评级责任,提高评级透明度,促进评级行业竞争,对准入、评级和管理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尽管评级机构所承担的公共责任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法案鼓励评级行业竞争,从国家法律上给予评级机构一般市场主体定位,又为信用评级偏离公众利益埋下祸根。
这部法律更为强调的是,政府对评级业务程序性的管理,而面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驱动下的信用级别交易,政府监管显得苍白无力。
实际上,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政府对评级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表现为:
监管长期缺位,对评级机构没有实质性管理;
监管理念未体现信用评级行业的本质要求;
对评级机构的错误定位;
监管重点不突出;
监管方式不科学;
特别是把评级竞争法律化,从国家制度上激化了评级竞争。在竞争压力下,世界上最强大的评级寡头最终越过道德底线,背叛了国家利益。
美国信用评级需革命
金融危机使美国政府开始重视评级行业,试图通过完善法规进一步规范评级流程、收费、信息披露和鼓励竞争解决评级不公正及利益冲突,但没有触动评级体制、机制及收费模式等根本性问题。
这反映了他们对评级引发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国家信用评级体系在现代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信用评级发展规律还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对国家信用评级体系模式也没有科学、合理的改革思路。
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只要评级体制和机制鼓励竞争,收费模式得不到彻底改变,级别和价格竞争以及公众与评级机构自身利益的冲突就将继续下去,因评级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风险就会依然存在。
在美国,如果不进行一场彻底的信用评级体系革命,就不可能建立起适应信用经济发展的国家信用评级体系,信用信息不对称矛盾就难以有效解决。
当然,社会的主流意识与改革评级体系的客观要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积极吸收他人对信用评级发展规律的研究成果;二是通过危机方式唤醒人们的觉悟。
如无进取,这场信用评级技术革命还需要漫长的等待,人类还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作者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